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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8〕116号
      时间:2009-06-20 21:11:15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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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档案工资材料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切实履行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核定和调整工作原则上由其聘用单位负责,各人才服务机构不再统一进行核定或调整。流动人员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期间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工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对于存档期间没有聘用单位的流动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再进行核定或调整。
 
  三、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其见习期满聘用单位考核意见,按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初次核定工资手续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
 
  四、聘用单位核定或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后,应及时将核定或调整的档案工资材料送交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五、各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聘用单位的联系,做好档案工资材料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于收集的档案工资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经聘用单位盖章后方能归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核定或调整档案工资的,人才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送交的档案工资材料。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时,已由聘用单位核定或调整档案工资记载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核定或调整后的档案工资介绍转出;未进行档案工资核定或调整的,人才服务机构按存档时档案工资情况介绍转出。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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