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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号
      时间:2007-03-02 00:00:00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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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人员(简称“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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