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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时间:2006-09-20 00:00:00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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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力、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本市民办机构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派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限北京市生源),在下列情况下可将人事档案存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才流动中转库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1、应聘到北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转库保存档案的应届毕业生;

  2、应聘到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省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的毕业生;

  3、应聘到本市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的毕业生。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将人事档案存入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存档手续。

  1、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人才流动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的名称)。毕业生档案转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流动中转库。

  2、凡目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管理人事档案的本市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区、县人事局(注招收企业或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可分别转到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三、对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将人事档案存入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1、存放档案必须由招收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签订“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存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内不允许随意流动。毕业生分配部门不再负责存档人员的再分配问题。见习期满后,由招收单位对其进行评议,作出见习期鉴定,经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方能转正定级。

   3、毕业生分配派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未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招收。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不得为其保存人事档案。

 

一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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