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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交〔1991〕第1号
      时间:1991-01-01 00:00:00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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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交[1991]第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转发于后,请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其人事档案,出具《辞职证明书》,并负责审定是否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其人事档案,出具《辞职证明书》,并负责审定是否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地处远郊区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作出规定。
  根据我市情况,中小学教师辞职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过市或区教育局批准。
  经审定不再保留干部身份的辞职人员,其档案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管理。
  辞职后一年之内出国留学的人员,可保留其干部身份。回国再就业后,其辞职前的工龄与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辞职中的争议问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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