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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人发〔2008〕11号
      时间:2008-07-17 09:44:44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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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人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第64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淀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海淀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1、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实现我区农村基层每村有2名大学生的工作目标。选聘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进行支教,逐步实现为农村中小学每校配置2名支教毕业生的目标。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和农村中小学工作期间,享受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相关待遇。
  2、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服务连续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照北京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研究生入学考试加分、办理户口进京等优惠政策。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在农村工作年限计入工龄。
  3、逐步实行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优先选择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4、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并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转正定级、参加社会保险、出具各种人事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
  5、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3年内免收存档费。对于海淀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其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参照《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执行。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可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6〕534号)有关规定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海淀户籍高校毕业生,或经营所在地为海淀区的,须通过户籍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于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注册地为海淀区的,须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所经营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可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有关规定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8、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在海淀区辖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经营项目符合海淀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可按照《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海政办发〔2007〕89号)有关规定,申请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9、建立和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对于毕业时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海淀户籍应届毕业生,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并根据毕业生的个人情况,由区人事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0、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已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对于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可不受培训次数限制,直至实现就业。
  11、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升毕业生的实践水平和就业能力。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已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就业见习,帮助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扩展就业机会。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就业见习证明。
  12、对于派遣至海淀区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7〕63号)规定,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和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存档费。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区人事局办理就业改派手续。
  13、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已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对于其中特殊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进行重点推荐,促进就业。
  14、鼓励企业录用海淀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毕业生本人负担。补贴申报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87号)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文件执行,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执行。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5、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政府、高校、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组织驻区企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为大学生提供岗前培训、就业咨询服务和职业生涯设计。
  16、开展高校毕业生薪酬调查,定期发布调查结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参考依据,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推动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7、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每年第二季度开展毕业生招聘月活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登记。
  18、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完善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信用制度,防止以招聘或就业为名欺诈高校毕业生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查处毕业生招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海淀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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