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存档调入与调出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淀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上地分中心。
 
  二、受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51号)。
 
  三、受理条件
  1.调入
  在海淀人才委托存放档案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人员,有在京常住户口,具备干部或工人身份,按规定已缴纳社会保险。
  2.调出
  在海淀人才委托存放档案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海淀人才保管,存档单位同意调出且已结清单位存档费用。
  3.本区调整(集体转集体)
  存档人原委托存档单位和现委托存档单位与海淀人才都已建立人事档案存档立户关系,并且原委托存档单位已结清单位存档费用。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
  原委托存档单位与海淀人才建立档案委托存放关系,人事档案已由海淀人才保管,原委托存档单位已结清单位存档费用,且存档人按要求提出由集体存档转为个人存档。
 
  四、申请材料
  1.调入   
  ①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存档机构不需此项);
  ②申请人填写的《转入表》(需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2.调出   
  ①《转出表》(需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申请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②2003年4月1日前档案存入人员需退回海淀人才签转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原件;   
  ③接收部门(或存档机构)出具的有效调函。
  3.本区调整 (集体转集体) 
  ①《转出表》(需加盖原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②2003年4月1日前档案存入人员需退回海淀人才签转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原件;        
  ③《转入表》(需加盖现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
  ①《转出表》(需加盖原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②2003年4月1日前档案存入人员需退海淀人才签转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原件;
  ③存档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卡)、1寸近照一张。
 
  五、受理程序
  1.调入
  ①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海淀人才开具《商调函》并提供《生育表》; 
  ③持《商调函》和《生育表》回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④存档人持档案、原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转入表》、《生育表》等送交海淀人才审核;
  ⑤接收档案后海淀人才开具《转入通知》,并由经办人转交给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2.调出
  ①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海淀人才开具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
  ③申请人持人事关系、《转出表》到海淀人才档案出库窗口提取人事档案。
  注:如果原委托存档单位已被注销、查封,调出人持本人身份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接收单位的有效调函办理相应调出手续,并补交个人所欠存档费用。
  3.本区调整(集体转集体)
  ①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海淀人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海淀人才开具《转入通知》,由经办人送交给新的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
  ①委托存档单位和存档人向海淀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经办人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存档表》;
  ③存档人缴纳个人存档费后,在海淀人才服务窗口领取个人《存档证》。
 
  六、收费标准
  存档费:20元/人/月。个人存档需在办理手续时预交至少三个月个人存档费。
 
  七、海淀人才提供的常用表格
  3.《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简称《个人存档表》);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8:00
 
        九、联系电话   010-6894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