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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淀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
二、受理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三、受理条件
与委托存档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或个人在海淀人才存档,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办理失业条件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单位存档:单位盖章的《转出表》一份、2003年4月前档案转入人员退回海淀人才签转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填写《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存档:《存档证》、填写《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淀人才受理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审核合格后结清存档费用,由受理窗口开具转档证明;
3.申请人持转档证明、《转出表》、《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在海淀人才档案出库窗口提取档案,工作人员填写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放入档案,申请人将档案送交户籍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
注:凡社会保险在我中心办理的个人存档人员,应先与海淀人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部预约开具办理失业的保险转移明细单,待取到保险转移明细单后再办理失业申请手续。
六、收费标准
存档费:20元/人/月。
七、常用表格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8:00
九、联系电话:010-6894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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